八米高铁棚加抗风缆用多大的钢丝绳?请大家告诉我
你直接可以去市场问一下,人家商家对这
一行都是比较了解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长度不超过多少米?
第七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安装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运载索的最大运行速度:采用固定抱索器时不得超过1.2米/秒; 采用活动抱索器时不得超过2.5米/秒(坡度大于16°时不应超过1.6m/s)。?
2.架空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相关条款的规定。?
3.架空乘人装置应采用软启动装置,实现主电机低速启动,减少启动对牵引钢丝绳的冲击。 驱动轮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5倍,尾轮装置的导轮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8倍。?
架空乘人装置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制动闸块为阻燃材料。?
4.架空乘人装置安装要求:?
(1)架空乘人装置的传动装置、机尾回头轮,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采用砼基础;采用架空式安装时,应采用钢梁框架结构,其尺寸和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米。?
(3)运载索与巷道底板之间的距离:无载荷时,大于1.9米(在上、下人地点除外);有载荷时,大于 1.8米(在上、下人地点除外)。?
(4)运载索的中心距不小于900mm,乘坐者侧面空间、吊椅下部脚撑的净长度不均小于300mm。?
(5)光照充足,电缆、灯具吊挂整齐。?
第七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维护:?
1.整机运行平稳,传动装置和轴承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2.所有紧固件连接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减速器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3.外露旋转部件和张紧装置上的移动部件,应安装防护栏(罩)。?
4.电动机、减速机、电液制动闸均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参数。?
5.系统各旋转部件(托绳导向轮、张紧装置导轮、回头轮、压绳轮、改向轮)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6.制动闸(兼作工作闸)应为失效安全型,灵活可靠,制动力应为绞车额定牵引力的1.5--2倍;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0%或欠速20%时能自动施闸停车。?
制动器的制动带(块)接触面积不得小于80%。
第八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1. 钢丝绳采用插接方式联结。插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规定。
2.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4.钢丝绳的张紧力不应超过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
第八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保护:?
1. 巷道每100米应有一台通讯装置,具有打点、通话和急停功能。 ?
2.电气设备应具有过电流、欠电压、漏电流等保护功能。?
3.乘人装置机头和机尾应安装防越位保护装置(零速度上下的除外),乘人越位时主电机能自动断电,保险闸制动;机头、机尾应设置下车语音提示信号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4.架空乘人巷道沿途装设急停拉线开关。?
5.架空乘人装置的变坡点、拐弯点,应设置掉绳脱槽保护,当钢丝绳脱落时,控制系统实现停车保护。?
6.机尾滑移架后应设断绳保护,拉紧重锤下应设限位保护。?
7.在一条巷道内,如果既有架空乘人装置,又有提升运输绞车,两套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闭锁,闭锁试验归入绞车保护试验项目;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斜巷上部平车场禁止调车作业,斜巷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的安全档必须处于常闭状态。?
第八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使用管理:?
1. 架空乘人装置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架空乘人装置机头附近,应悬挂操作规程、检修维护制度、安全保护实验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特征表、斜巷技术特征表等管理牌板。 ?
3.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物料和爆炸物品。?
4.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保护要灵敏可靠,急停拉线保护、越位保护,脱绳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5.托绳轮支架要编号挂牌管理。
宁夏修高铁事故,因塔吊钢丝绳断致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
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宁夏修高铁事故,因塔吊钢丝绳断致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
塔吊一切事故都有建筑管理部门管理,你的意思应该是塔吊吊绳,断了应该由谁负责,行业里,塔吊钩子以上的钢丝绳(非常长的一般好几百米长)是由塔吊所有人负责,钩子以下下的吊索(约两根6米长)是由使用方也就是工地负责,这样责任就划分的很明确钢丝绳IWRC和IWR 是什么关系?
IWRC和IWR 均代表iorn wire rope core的意思。是指钢丝绳的绳芯是一根独立的钢丝绳。钢丝绳IWRC和IWR 是什么关系?
是指钢丝绳的绳芯(各种分类如下):a 纤维芯(天然或合成):FC
b 天然纤维芯:NF
c 合成纤维芯:SF
d 金属丝绳芯:IWR(或IWRC)
e 金属丝股芯:IWS
你说的是同一个品种的2个不同称呼而已!